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次数: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以及市教卫工作党委、复旦大学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保证医学院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学院党委对医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医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医学院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医学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医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医学院党委工作报告、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医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以及以医学院党委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4.教师、学生和医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加强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建设、推进医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等的重要措施。

5.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事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课堂、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媒体等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等的重要措施。

6.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事项。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工作机制的重要措施;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的重要措施;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措施。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医学院有关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医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举措,以及重要规章制度。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医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3.授权范围内,医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授权范围内,医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授权范围内,医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使用方案。

6.授权范围内,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医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医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8.医学院层面的重大评价评奖项目及表彰名单,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单。

9.医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附属医院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医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医学院党委管理权限内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医学院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干部选拔任用或酝酿提名。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政治把关、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五)医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医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和议题需要,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医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应事前充分酝酿、沟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医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和沟通协调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

重大决策没有经过舆情风险评估的不上会,存在舆情风险没有提出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的不上会,涉及多部门或单位没有经过会签或存在重大分歧的不上会。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上会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前提交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党委书记审定。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委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党委书记在同有关党委委员商议后作出相应处置,并在下一次党委会会议上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会会议决策事项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医学院党政办公室定期对党委会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医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