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次数:5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以及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复旦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医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医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医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医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医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医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医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医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授权范围内,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医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医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领域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名单和医学院层面的重大评价评奖项目及表彰名单。

(九)附属医院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医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医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医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授权范围内,医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授权范围内,医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授权范围内,医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授权范围内,医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授权范围内,医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授权范围内,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授权范围内,医学院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医学院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医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授权范围内,医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授权范围内,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医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医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医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医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医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医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应事前充分酝酿、沟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医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和沟通协调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

重大决策没有经过舆情风险评估的不上会,存在舆情风险没有提出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的不上会,涉及多部门或单位没有经过会签或存在重大分歧的不上会。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上会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前提交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报院长审定。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院长审核签发。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医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医学院党政办公室定期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向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医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