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和运行工作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次数:29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管理运行实效,现对医学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和运行作如下规定:

一、为加强对重大工作的统筹和跨条线、跨部门工作的沟通协调,经医学院党委和行政研究,可以设立医学院层面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除上级要求外,原则上能够由单一部门承担任务或工作小组、联席会议等机制协调解决的,不成立由院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院领导和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议事协调机构,必要时也可吸收附属医院和院所平台等单位负责人代表参加;非必须或特别重要事项,一般不设立全体院领导都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不参加与履行监督责任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院领导和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议事协调机构,必要时也可吸收附属医院和院所平台等单位负责人代表参加;非特别重要事项,一般不设立全体院领导都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纪委和监察部门不参加与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

四、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应进行机构查重,已有机构的不予新设,确需设立的,发文成立新机构的同时应撤销原有机构。

五、阶段性工作机构在成立发文时应注明任务完成后自然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六、以职务身份参加议事协调机构的,应注明相应职务或单位。其成员因职务变动进行调整的,一般不再另行发文,由秘书部门通知现职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成员单位或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发文;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调整的,可重新发文。

七、现有和新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应由秘书部门负责,完善各自运行机制。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应建立议事规则,明确机构的职能、议事范围和会议制度等。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秘书部门应主动做好对应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推进,加强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