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次数:32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精神及教育部、上海市和复旦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原则是“整体协作、归口负责、突出重点、强调质效”。医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统一领导督查督办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条线重大工作推进,各部门要及时将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组建医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小组,在医学院党政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推进医学院层面督查督办工作。医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医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由分管党政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牵头,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科规划与“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人事与人才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小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是医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的日常办公机构,主要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协调,按照院领导批(交)办和工作小组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二)学科规划与“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根据医学院五年规划、重要计划和重大专项,拟订相关督查督办事项及立项内容,提交督查督办工作小组审议。

    (三)组织部和人事与人才办公室是医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考核机构,主要负责将重大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承办督查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四)纪委办公室是医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的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三、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医学院层面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医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医学院年度工作要点,五年规划、重要计划和重大专项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医学院对外合作协议的推进落实情况;

    (五)院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上级部门或学校、医学院各类专项检查发现的管理问题,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工作等渠道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采用三种方式:

(一)对医学院年度工作要点,五年规划、重要计划和重大专项,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重大对外合作交流推进落实情况,采用定期督查督办方式,原则上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每季度立项督办一次,年度工作要点每半年立项督办一次,其他工作每年度督办一次。

(二)对上级部门、学校和医学院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任务,师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用专项督查督办方式,及时立项督办。

(三)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部分上级单位要求落实的重要工作,采用不定期联合督查督办形式,由院领导牵头,党政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成临时督查小组开展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工作应加强整合、简化流程,优化报告反馈内容,注重工作实效。


四、主要程序

第七条 立项

对院领导批(交)办和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和分办意见,向承办单位下发《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督查督办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须注明办结时间。医学院党政决策性会议决定决议、领导批(交)办事项等可直接立项。

    第八条 反馈

(一)承办单位应在《通知》规定的办结时间内反馈情况。定期督查督办一般要求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专项督查督办中的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或需小范围论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面较广、情况较复杂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督查督办事项的,填写相应反馈报告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填写《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说明》,报告单或《说明》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在规定时间内交党政办公室。

    第九条 承办单位如对交办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收到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与党政办公室沟通,提出转办建议。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应对下述情况进行催办:

(一)对超过办理时限又无故不提交报告单或《说明》;

(二)对承办单位在《说明》中明确了办理时限,但在限期中未提交报告单的;

(三)承办单位认为已办结并提交报告单,但督查督办工作小组认为需要进一步办理的

承办单位应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报告单。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提交的报告单应依照规定格式,勾选办结情况。办结事项须经督查督办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二条 对于已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党政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上级部门文件或领导批(交)办原件、督查督办通知、办理情况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等。


五、通报与考核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小组和医学院党政办公室应定期向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汇报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和医学院重大工作等推进落实情况。领导批(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督办考核方式。

(一)将各承办单位的任务量、办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

(二)将督查督办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将落实督办事项的情况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对督办工作不落实、不尽职、不尽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